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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评价管理

发布时间:2020-07-11 09: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量:311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全面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大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建材行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积极探索和加快建立建材行业技术创新型企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促进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企业自评、行业考核、社会评价相结合;
3、坚持企业自愿参加并对申请企业实行属地考核评定;
4、坚持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依法履行工商行政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满三年,依法纳税,无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
2、获得过省市政府或行业协会科技进步奖、技术革新奖、新产品奖或发明专利等;
3、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4、在科技创新能力、产品研发、工艺装备技术改造等方面有突破和发展,获市级以上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件(企业研发中心);
5、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已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且通过ISO管理、环境、安全等体系认证或3C认证、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证等;
6、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能耗等相关标准规定,且经济效益增速显著。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由环渤海地区各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组建建材行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初审和推荐等日常管理工作。
2、由环渤海地区各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负责人组成环渤海建材行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环渤海地区“技术创新型企业”的全面评定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填报《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技术创新型企业申报表》、《考核评定自测打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
2、各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技术创新型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对申报企业所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复核打分;
3、对审核评定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整理汇总,提出本协会推荐意见报环渤海地区“技术创新型企业”评委会办公室;
4、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市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校核,提出本年度建材行业技术创新型企业的建议名单,并负责召开环渤海地区建材协会(联合会)秘书长联席会,对建议名单进行讨论审核;
5、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确定名单,通过环渤海地区各建材协会(联合会)网站向社会公示15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6、召开评委会领导小组会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报评定工作相关情况及评定结果,环渤海终审会议进行审查予以确认通过;
7、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获得创新型企业的单位颁发证书奖牌等,同时在环渤海地区各建材协会(联合会)网站、会刊及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监督管理
1、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技术创新型企业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三年;
2、各省市协会评定小组对技术创新型企业进行跟踪,实行动态管理。获技术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按时填报《年度考核表》,及时反馈企业技术创新情况、新产品生产和经营情况;
3、已经获得技术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创新型企业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将分别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技术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处理:
——产品质量发生严重下滑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省(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企业申报提供的材料或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附 则
本办法由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经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会长、秘书长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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