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为落实国家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0〕112号)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组织开展工业产品品牌宣传活动,提高优秀品牌的市场影响力。”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在地区内相互认同、相互采用、相互促进,合力推进质量提升。北京建材行业联合会、天津市建材业协会、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内蒙古自治区水泥协会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以下简称本地区知名品牌)其实物质量应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本地区知名品牌的评价工作与各省(市)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相衔接,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并由七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积极推动、引导、监督。原则上在省(市)名牌产品中选择、申报和推荐。
第四条本地区知名品牌的评价工作以用户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由七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联合组建“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负责评价工作。下设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七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分别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评价工作办公室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专业组,根据产品类别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价条件
第八条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生产许可、环保许可等);
2、生产工艺装备先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
3、产品质量稳定,按标准组织生产、取得质量体系认证;
4、商标属于本地区六省市注册企业所有,三年以上;
5、有适度的经济规模(按产品类别指定年销售额);
6、用户满意。
凡已获得省(市)及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由各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根据产品类别,按照省(市)名牌产品的评价细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可评为本地区知名品牌;未获得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由各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原则上按照省(市)名牌产品的评价细则进行评价,达到省(市)名牌产品标准的亦可评为本地区知名品牌。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报《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申请表》,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凡已获得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需随报所获名牌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获得省(市)名牌产品的,按申报名牌产品的要求随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各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企业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凡已获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根据产品类别按一定比例抽查,到现场进行复核;对未获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需组织专家组按名牌产品条件,进行打分考评;以上符合条件的,报送到本地区知名品牌评价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评价工作办公室对各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进行分类、整理。根据复审的结果,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考核的,可责成申报企业所在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再次组织考核评价,也可直接组织专业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评价工作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复核结果、现场考核情况、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汇总,提出本年度本地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的建议名单,并负责召开七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秘书长联席会,对建议名单进行讨论(必要时可投票表决)通过,形成本年度拟确定名单。
第十三条评价工作办公室将拟确定名单,通过七省市建材协会(联合会)网站向社会公示15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评价工作办公室对无异议的名单,报地区知名品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发证书奖牌等,同时在七省市网站、会刊以及建材行业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的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知名品牌产品所有企业可以使用品牌称号、统一规定的标志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评价工作办公室对知名品牌产品进行跟踪,实行动态管理。知名品牌所有企业应按时填报《年度考核表》,及时反馈知名品牌的质量、生产和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已经获得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在知名品牌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将分别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知名品牌称号的处理:
——产品质量发生严重下滑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企业申请时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知名品牌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
第十八条在知名品牌有效期内,知名品牌企业可要求评价工作办公室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并对知名品牌进行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