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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诚信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1 09:11:38 来源: 作者: 阅读量:445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形成诚信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提高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诚信建设水平,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促进建材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在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开展“诚信企业”评价工作,特制定《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诚信企业”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诚信企业”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着力推进诚信建设规范化、长效化,推动环渤海建材行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开展“诚信企业”评价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重点,结合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为核心,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着力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舆论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树立建材企业依法纳税、履行合同、行业自律为重点,构建建材行业诚信建设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促进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开展“诚信企业”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开展“诚信企业”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企业自愿参加;
2、坚持企业自评、行业考核、社会评价相结合;
3、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受理和推荐,形成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诚信企业评价委员会评价、地区初审、六省市评审委员会终审、批准、公示、表彰的工作运行体系;
5、坚持对申请企业实行属地考核评价;
6、坚持动态监督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不搞终身。
第三条 “诚信企业”的基本条件:
1、依法履行工商行政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满2年,并年检合格;
2、依法纳税,无偷税、漏税、逃税问题;
3、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信用管理工作要有一名单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并设有专人从事日常工作;
4、按要求符合环保、能耗等标准规定;
5、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通过3C认证、通过节能节水产品认证;
6、具有一年有效期内权威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7、企业考核年度连续两年无经营性亏损。
上述7个条件为企业申报“诚信企业”的必备条件,凡有其中一条未达标准,则不能申报“诚信企业”。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价细则
为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全面反映申报企业诚信建设的情况,制定《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 “诚信企业”考核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由各省市协会分别进行初评考核,以定量的经济指标和信息资料为基础,对考核指标进行汇总分析,并采取评分制的方法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价细则》共分七项内容,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33款,为通用考核内容,占80分;第七项为专业考核内容,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合计为20分。
第五条 “诚信企业”的加分条件
对具备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各省市协会初审进行通用部分考核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评价细则》第八项给予酌情加分。加分条件内容如下:“省(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 “环渤海知名品牌”、“省(市)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省(市)著名商标”;国家级“质量管理奖”、省(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含技术革新奖)、省(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含技术革新奖);“社会公益奖项”等。各省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增减加分项,累计增加分值总和不得超过10分。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等级和标识
1、“诚信企业”的等级标识依次为:环渤海地区AAA级和省市AA级、A级。后两个级别是否评定由各省市自行决定,环渤海地区不再统一评定。
2、等级的划分与确定
按照《评价细则》,采取打分的办法,将通用指标、专业指标和加分条件,通过考核计算出评价分值,作为评定企业诚信建设的依据。以《评价细则》为基础,企业评价总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者,达到AAA级“诚信企业”标准。
3、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诚信企业”铜牌和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
第七条  “诚信企业”评价工作程序
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诚信企业”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4月份启动,11月份结束。评审程序如下:
1、企业申报时间及相关材料
每年4月下旬由六省市建材协会分别召开启动会,5月初至6月底为企业申报期。
凡在环渤海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建材产品生产、流通和服务,以及从事建材行业设计、科研和信息的单位,均符合申报的范围。会员单位优先受理。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第三条所述“诚信企业”的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应填写《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 “诚信企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①《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 “诚信企业”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④一年内有效期的省(市)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省(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能源消耗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考核年度完税证明;
⑤生产许可证、3C认证、节能节水认证证书等;
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及考核年度自检报告;
⑦企业在考核年度中有效的相关材料、证明、证书等复印件;
⑧考核年度中,国家政府部门、行业、媒体、社会及用户对企业的表彰证书、褒扬记录。
申报企业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如发现在重要内容上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停止两年“诚信企业”参评资格。
2、协会受理时间
5月初至6月底为申报“诚信企业”的受理期。
环渤海地区六省市建材行业协会,按照管理办法对本省市申报企业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具备参评条件。
3、考核评价时间
6月初至7月底为申报“诚信企业”的考核期。
对具备参评条件的企业,各省(市)协会按本办法第四条根据《评价细则》独立评价,组织专家到企业进行实地考核评分,提出考评初审意见。
4、综合评审时间
8月份为各省市建材行业协会对本省市“诚信企业”进行评审并提出环渤海诚信企业的推荐名单。
9月份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对各省(市)协会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做出年度诚信企业终审决定。
5、结果公示时间
9月中旬对环渤海评审委员会确定的终审结果,由六省市建材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政府部门的意见。
6、宣传表彰时间
每年四季度为 “诚信企业”的宣传表彰期,召开环渤海地区表彰会暨新闻发布会,颁发“诚信企业”等级证书和铜牌,通过新闻媒体及各省市网站和会刊对获奖名单及先进经验进行广泛宣传。
7、监督检查
凡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三年有效期内由环渤海地区六省市建材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检查。期满后的企业需重新复审,并颁发新版铜牌和证书。
8、评价费用
诚信企业评价工作坚持为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对新申报和复审的“诚信企业”只收取评价工作成本费用,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三年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在被监督检查中,只需收取评价监督检查工作成本费用,不另收其他费用。
第八条 “诚信企业”评价结果的宣传和表彰
“诚信企业”的评价工作旨在弘扬诚实守信,树立诚信风尚,提高企业诚信建设水平。因此利用评价结果宣传企业,为企业服务非常重要。
1、环渤海地区六省市建材协会联合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和新闻发布会,通过社会新闻媒体对“诚信企业”评价结果进行宣传报道;
2、免费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提供“诚信企业”等级证明。在推荐中国驰名商标、进入政府采购序列及环渤海企业交流等活动中,对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优先予以推荐。
3、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载入建材行业诚信体系记录系统。
第九条  对评价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在对企业进行“诚信企业”评价过程中,所征集企业信息、资料,评价方承诺为企业保守秘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2、在对申报企业考核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经核实无误,取消其参评资格。
3、对参评并取得“诚信企业”资格的企业,如发现有失信行为,视情况降低等级,直至撤销资格。
4、评价考核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收受企业馈赠的礼金。
5、在“诚信企业”评价过程中,企业对评价工作有意见,可直接向评委会提出,评委会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6、评价工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评委会负责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条  对“诚信企业”的动态管理
1、建立健全“诚信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是“诚信企业”动态管理的基础,对“诚信企业”的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主要包括:
①《“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
②《评价细则》表以及评定记录、评价报告等;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等;
④企业有关信用、声誉及相关证明材料;
⑤诚信评价全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统计资料、总结表彰和媒体宣传材料。
2、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企业在获得“诚信企业”称号后,对企业的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诚信建设有哪些促进作用;
②企业在诚信建设中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改进、完善、提高;
③已获得称号的企业,有无违法失信行为,有无进入《环渤海地区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出现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3、动态管理的方法和主要措施:
①对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在3年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②将“诚信企业”名单和有关资料发布到环渤海地区各省市建材行业协会网站,对其坚持日常管理和监督;
③定期查询省(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发现“诚信企业”有失信行为或被投诉的,及时予以处理;
④加强对“诚信企业”回访,进行工作指导;
⑤采取宣传、培训、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诚信企业”的教育,指导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诚信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由北京建材行业联合会、天津市建材业协会、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负责人组成成立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诚信企业”评价的全面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环渤海地区六省市建材行业协会分别设联络办公室,负责本省市“诚信企业”的宣传、受理、考核、汇总、建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由评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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