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按其高度可分为低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按高度分类具体如下:
(1)住宅建筑:一般把1-3层称为低层建筑,4-6层称为多层建筑,7-9层称为中高层建筑,10层以上称为高层建筑。
(2)公共建筑及综合建筑:我国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把总高度超过24 m的公共建筑和综合建筑称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 m的单层主体建筑)。
(3)超高层建筑:按我国《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 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外墙保温材料燃烧等级划分
按照现行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A级为不燃材料。市场上,A级保温材料种类较少,只有岩棉类、无机发泡类、改性类(热固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等几种。
B级的保温材料,又可分为三个等级,其中B1级是难燃,B2级是可燃,B3级是易燃。
B1级属于难燃保温材料,比较常见的是经过特殊处理加了阻燃剂的EPS/XPS保温板等。难燃类材料有较好的阻燃作用。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难起火,不易发生蔓延,且当火源移开后燃烧立即停止。
B2级是可燃保温材料,多见为苯板、挤塑板聚氨酯、普通真金板等。这种材料燃点低,并在燃烧过程中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虽然可燃类材料有一定的阻燃作用,但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燃烧,易导致火灾的蔓延,如木柱、木屋架、木梁、木楼梯等。
B3级是易燃保温材料,多见为聚苯泡沫为主材料的保温材料。无任何阻燃效果,极易燃烧,火灾危险性很大。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外墙保温材料和建筑高度有哪些关联呢?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他规定
(1)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2)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3)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4)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条文解读
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基本要求。不同建筑,其燃烧性能要求有所差别。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要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B2级保温材料属于普通可燃材料。在点火源功率较大或有较强热辐射时,容易燃烧且火焰传播速度较快,有较大的火灾危险。如果必须要采用B2级保温材料,需采取严格的构造措施进行保护。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分别堆放、远离焊接区域、上墙后立即做构造保护等等。B3级保温材料属于易燃材料。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而且火焰传播速度极为迅速,无论是在施工,还是在使用过程中,其火灾危险性都非常高。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具有必要耐火性能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是防止火势蔓延的重要屏障。耐火性能差的屋顶和墙体,容易被外部高温作用而受到破坏或引燃建筑内部的可燃物,导致火势扩大。
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和建筑高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建筑高度越高,对保温材料防火等级的要求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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