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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这65条新政,对您的企业改革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0-11-02 09:53:38 来源: 作者: 阅读量: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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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原文如下:日前,“中国
 

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原文如下

日前,“中国沈阳”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了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出65条新政,以充分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认真落实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严格审查财产保全启动条件,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妥善适用保全措施,合理置换保全财产,通过政策规范,最大限度降低诉讼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积极稳妥化解企业债务纠纷,帮助企业应对债务危机。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落实审判长、庭长、主管副院长监督管理职责,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职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确保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落实在每个案件中。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辅导人员、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和沈阳市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材料清单等方式,进一步发挥网上立案、辽宁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律师诉讼服务平台的作用。严格执行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指引有关要求,针对民营企业家涉检的法律诉求,深入开展“检察官走进商协会”、涉民企案件以案释法等系列活动,精准把握司法办案标准,落实对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保护企业合法的经营权、财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益,减轻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省工作要求,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全市全覆盖。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梳理、确认对应的涉企许可事项,制定发布具体改革措施。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能够满足监管需求的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实行“多证合一”,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同步完成备案。


(三)深入推进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进一步提高网上登记效率。在各级政务中心设立全程电子化登记自助申报(服务)区,配备导办员现场指导网上申报业务;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对涉企许可审批事项准确识别和告知,实现企业登记信息在登记部门和许可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推进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全市通办”,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自助打照、邮寄送达”。


(四)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工作,优化受理流程,做到“应放尽放”,把不该有的权力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对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变相审批行为集中清理整治,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全面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五)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线上办”总枢纽,全面优化网上办事流程,在更大范围内应用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网上支付、物流取送等互联网支撑能力,构建政务服务“全程网办”模式。2020年年底前,除特殊事项外,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达到100%,全程网办率达到50%。


(六)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排查和清理各类违规制定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外违规设立的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事项及时进行清理。着力破除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的普遍落实。


(七)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充分利用项目入库申报窗口期,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积极推进我市相关项目入库工作;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探索进入公共交通、公路、停车场、垃圾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智慧城市等基础设施领域,医疗、养老、教育、体育、文化等公共事业领域及金融服务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创造更加公平、规范、开放的市场环境。向社会资本方进行PPP项目宣传推介活动。统筹市、区县(市)两级做好上级补短板资金争取工作。


(八)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市场准入。落实全面放开辽宁省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有关要求,做好政策宣传,深入发掘符合相关政策的用户,力争使更多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降低生产成本。相关单位要按照省规定条件进行新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审核准入,并指导市场化交易准入用户完成省组织的跨省交易、双边交易和月度交易。


(九)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建电力设施。具备“承装、修、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或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民营企业,可自建电力设施。省级及以上园区、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办电时,在电网覆盖区域内延伸电网投资界面到产权分界点(红线),红线外由供电公司建设。实现高压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35个工作日以内;涉及配套工程的低压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配套工程的低压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


(十)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做大“民参军”企业增量,逐步壮大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规模。搭建军地需求对接平台,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国家《产业基础领域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和我市“民参军”重点单位产品技术目录,参与军工单位供需对接。组织军工资质办理流程培训和军工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监管全周期培训。完善和落实《沈阳市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在激励、扶持、补偿等方面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引导,激发“民参军”的热情和动力。


(十一)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涉企信息整合公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积极推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使用和业务应用,按照“应归尽归、应公示尽公示”的要求,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工作通报、督导力度。重新梳理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已公示、应公示的监管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整合优化,编制形成监管信息资源列表,为推动系统内部监管信息“应公示尽公示”提供指导。


(十二)推进全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向国家信用中心申请开通市级行政处罚协同修复系统账户,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市级初审工作,并常态化推进。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首页设置“信用修复”专栏,发布“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指导信用主体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开通“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链接,引导信用主体按要求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开展线下受理信用修复业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信用窗口增加信用修复服务,通过线下方式现场解答企业咨询,现场指导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进行信用修复申请。进一步压缩信用修复市级初审时限,从3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加强对省级复审和国家终审流程的跟踪,审核进展及时通知企业。加强“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更新,建立相关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


(十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除特殊重点领域、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十四)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相关制度措施,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20年12月底前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十五)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人员基础信息、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更新和调整完善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制定完成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严格落实法制审核程序。


(十六)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贯彻执行《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并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单外无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


(十七)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并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省有关要求,编印沈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导手册,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提高政府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业务能力。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组建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专家库,制定专家入库标准,鼓励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


(十八)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落实沈阳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对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新的立法项目严格按照市场公平竞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九)破除招标投标隐性壁垒。执行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明确市、区县(市)两级监督体制,严格贯彻“谁监督、谁受理投诉”的原则,加强招投标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招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加快推行电子保函,纾解投标企业融资压力,提高监管效率。推进实现“不见面”开标,提高开标效率。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履行采购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形,及时依法依规纠正,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二十)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务网站、税务微信公众号、税务微博、纳税人学堂等多渠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社保费率、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等政策惠及每个市场主体,做到实质性降低民营企业负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整治,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规范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非税收入项目库建设,编制沈阳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从源头防范违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持企业以工程项目属地商业银行开具保函的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民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二十一)支持金融机构健康发展。落实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险等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加大力度吸引证券、期货机构设立分公司或营业部升级为分公司,对所辖3家以上营业部的新增证券、期货分公司给予资金补助。对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二)构建良好政银企关系。搭建银企对接交流平台,完善银企对接机制,每两个月组织1场以区县(市)为专场的银企对接会,协调市级及以上金融机构到区县(市),面对面了解企业的融资需求,直接提供融资服务及方案。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加快上市后备企业库建设,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库、辅导备案和已提交上市申请的企业精准服务,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加快企业上市的进程。支持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对通过国家核准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以及通过资产证券化完成融资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提供挂牌、培训、融资对接等服务。


(二十四)不断增强化解风险能力。发挥我市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鼓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投资民营企业。加强与证监系统的联系,支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化解股票质押风险。


(二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推荐本行业产业链核心企业,有关部门要组织银行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产业链金融模式。推介和宣传驻沈银行机构创新开展的产业链金融产品。正式启动产业链金融试点,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服务,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二十六)有效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核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确权。通过金融科技的手段,以线上模式向商业银行提供核心企业部分的原始交易信息,提高商业银行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效率,帮助商业银行解决确权难、风控难等问题。支持平台上小微企业及时获得融资,带动更多小微企业主动寻求平台支持。


(二十七)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及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评估中心、登记服务中心建设。发挥东北科技大市场等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吸引运营、评估、金融、咨询、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提供服务。2020年实现全市主要涉农区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全覆盖。


(二十八)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参与省再担保体系建设,2020年完成我市优秀融资担保公司加入省再担保体系推荐工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更精准有效的再担保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控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性担保平台增加授信功能,2020年完成沈阳市盛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给予一定风险补助,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承保能力。


(二十九)创新金融产品工具。利用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参与风险分担的创新优势,持续开展新模式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争取兴业银行总行、中行辽宁省分行支持驻我市各分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签订银政企担等风险分担合作协议,推进业务有序开展。进一步完善“助保贷”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嵌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内容,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介。


(三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分类施策精准清欠。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制定详细偿还措施和办法,推动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实行清欠工作月调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2020年10月底前无分歧欠款全部清偿完毕。


(三十一)规范政府诚信行为。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合同约定,不准新增拖欠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组织各地区根据欠款项目情况及资金安排制定政府拖欠工程款清偿计划。对政府拖欠工程款实行月调度,动态掌握政府拖欠工程款清理偿还进度。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关,禁止无预算工程开工或先开工后立项行为,禁止要求企业带资建设政府工程项目,对于未经充分论证、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准审批实施,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三十二)市属国有企业要确保及时完成清欠任务。帮助国有企业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增加银行授信,指导国有企业通过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盘活闲置资产、加大应收账款清收力度等方式,保证清欠资金来源。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列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与薪酬管理挂钩。强化定期调度,对清欠工作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确保市属国有企业2020年全面完成无分歧账款清欠工作任务。


(三十三)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对我市2020年亿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在线跟踪审计调查,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合同、及时支付工程账款,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提速提质提效。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三十四)依法提高执行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审判机关要认真落实规范执行行为的有关要求,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被执行人,尽可能选择执行和解的执行方式。完善优先执行机制,对需立即返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行案件,坚持优先接待、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2020年,对涉企业首次执行案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不低于90%;涉企案件执行完毕平均用时不超过150天。


(三十五)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服务民营企业机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安机关要尽可能为企业排忧解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制度规范,市公安局对其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内容要进行认真梳理审查,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认真执行《沈阳市公安局服务民营企业20条新举措》,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确保民营企业放心经营、安心发展。


(三十六)规范查办涉民营企业案件。严格依纪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完善澄清正名机制,维护民营企业声誉。


(三十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涉企业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切实减少侦查办案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对案情重大,必须查封、扣押、冻结的,需经本级公安机关组织研究审批。开展涉案财物全面排查。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因涉刑事案件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未办结案件进行全面排查,逐项逐件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期限,逐件完成整治。


(三十八)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不断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质效,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修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实现案件评查员额法官全覆盖,规范错案、瑕疵案件评查标准和程序,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官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健全涉产权纠纷错案、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和纠正常态化机制。开展“依法纠正涉产权错案”行动,全面排查涉产权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对民营企业家反映强烈、代表关注、媒体监督的涉产权案件,特别是涉产权刑事案件重点排查。坚决纠正涉产权纠纷错案,营造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十九)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民营企业经营生产和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建立与商会、企业联络制度,开通“信息直通车”,及时获取涉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犯罪线索,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涉及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案件,对涉案账户予以紧急止付、冻结,对已破案件追缴挽回的企业损失,第一时间组织返还。全面清理尚未办结的涉民营企业积案。主动做好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提出预警建议。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制假售假贩假等犯罪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在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平台中设置“服务企业”模块,开通企业网上报案绿色通道,24小时接受企业报案,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四十)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组织民营企业参加省现代企业制度交流培训和示范企业评选,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方法培训,引导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积极组织企业参与省开展的品牌价值评价,提升企业品牌意识。加大对我市质量标杆企业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四十一)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及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更多吸收民营企业的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参与。组织推荐有创新需求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开辟“需求征集”栏目,面向我市民营企业,广泛征集关键核心技术以及新动能培育的重大创新需求。补充完善专家库,在不违反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多渠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进入专家库,参与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


(四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按照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鼓励民营企业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提升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严格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奖励政策,支持高校院所与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共建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提高成果技术熟化和工程化集成能力。制定沈阳市关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力度,增强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能力。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时,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


(四十三)推动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通过“科技创新券”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沈阳科技条件平台购买科技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及企业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依据绩效考评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四十四)充分发挥企业用人主体作用。贯彻落实《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对符合条件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及创业型领军人才分别给予资金资助和购房补贴,对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启动资金资助或项目资助;发布沈阳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对按市级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引进和培养的人才,根据人才类别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补贴;实施大学生留沈倍增工程,对企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给予资金资助;落实人才税收补贴政策。组织开展沈阳市招才引智系列活动,搭建常态化公共引才网络平台。发挥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融智作用,鼓励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民营企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并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实施“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补助资金”,推动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在民营企业兼职,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


(四十五)支持院士、博士到民营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活动。积极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我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启动资助,每引进1名博士后进站工作给予一次性资助。积极在民营企业开展院士工作站建设,根据创新活动和绩效情况,给予院士工作站一定的经费支持。


(四十六)完善重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及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恢复正常信用状态。同时,将各部门通过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归集的违规违法行为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数据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十七)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组建工作专班,根据各企业自身特点研究提出改革措施,“一企一策”制定企业混改预案,逐户推进各重点企业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服务,市国资委要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地区积极解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等影响混改工作的各类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和相关信息,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公开征集战略投资者时,不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限制性条件。


(四十八)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建立完善重点企业培育库。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和技术线上展示平台,帮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开展各类对接活动,培育打造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十九)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功能和简易注销制度,更加方便企业退出。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注销登记,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持续推进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建立容错机制,对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五十)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建立“走出去”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库,做好重点项目跟踪服务。跟踪沈阳市“一带一路”重点项目,择优向辽宁“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项目库推荐。组织民营企业参加辽宁省跨国采购洽谈会等各类线上对接活动。组织我市民营企业参加国家级展会以及有关境外经贸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江苏省、北京市等地对口经贸合作。赴珠三角、长江经济带及京津冀等地区开展重点项目招商活动。


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十一)弘扬工匠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优秀工匠奖励制度和设首席工匠制度,持续开展“辽宁工匠”“盛京大工匠”等推荐评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级大师工作室、省级大师工作站、市级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按计划组织开展国家、省、市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工作。


(五十二)弘扬企业家精神。在年度评选方案中明确规定,“沈阳市劳动模范”“沈阳五一劳动奖章”评选中,非公企业负责人在企业负责人中所占比例不低于50%。加大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各级媒体宣传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事迹。指导沈阳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对共青团事业及我市经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青年企业家予以表彰奖励,奖励事项包括授予“年度沈阳优秀青年企业家”“沈阳市创业明星”、提高会员职务级别等,特别突出的,推荐参选中央、省、市级“青年五四奖章”评选。在沈阳市“青年五四奖章”评选中,民营企业家比例不低于20%。


(五十三)推动民营企业自觉守法合规经营。着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组织律师对全市民营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建立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合作机制,根据民营企业家的需求,签订法律顾问协议,设立咨询点、工作站、调解室,开展一对一、点对点、面对面的法律服务。探索开展“遵法守法典型企业”创建活动,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意识。深化公检法司合作机制,开展“法律讲堂”和“法治体检”活动,支持警官、法官、检察官走进商会、走进企业进行普法教育。


(五十四)鼓励民营企业投身公益事业。实施“2345”领航工程,每年开展2次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举办3次民营经济人士培训班,组织4次“沈商大讲堂”活动,利用好沈阳同舟网、“沈阳统战”微信公众号、“沈阳工商联”微信公众号、“沈商之家”APP服务平台、企业家微信群等5个自办媒体,宣传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光彩事业及“百企联百村·同走致富路”扶贫帮困活动。


(五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组织协会商会和企业与驻沈高校和科研院校建立联系,推动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各类校招活动,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设立教学实习基地,鼓励企业家担任高校客座教授,为大学生分享创业经历,激励创业精神。成立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商会,强化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能力建设,着力培养一支政治上有方向、经营上有本事、责任上有担当、文化上有内涵的年轻民营企业家队伍。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五十六)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领导帮扶责任制,建立市、区县(市)两级领导“一对多”“多对多”帮扶企业责任制,通过定期联系走访,关心民营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家成长,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推动政策落实,帮助民营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


(五十七)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建立企业家参与机制,组织建立企业家库,制定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调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时,起草部门在调研论证阶段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函询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企业家和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政策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涉企政策要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五十八)编制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坚持依法确权、简政放权和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各部门对照《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进行梳理,结合编制部门反馈的权责清单,将我市政务服务事项与目前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核对,筛选新增、减少及调整项目,编制沈阳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0版)。


(五十九)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打造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数据平台。实施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清理、更新各项扶持政策、导航事项,提升政策服务精准性和深入性。按照省工作部署,不断深化系统服务功能建设,着力提升系统服务能力,支持小微市场主体实现更好发展。


(六十)提升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办事效率。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政务服务事项,深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线上办”能力。推进数据共享,实现网上缴费、免费邮递服务,从根本上提升审批效率,减少跑动次数。持续提升“最多跑一次”事项占比。


(六十一)增强精准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制定沈阳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完善评价渠道,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考核全流程衔接的机制。通过评价单、评价器、二维码等多种方式,实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通过沈阳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好差评”系统,实现网上服务“一事一评”;通过意见箱、“12345”热线电话、“8890”诉求平台、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综合性评价;通过线上、线下数据汇总,适时在参与评价的企业和群众中,开展政策知悉度、办事便利度、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回访调查,实现政府部门“监督查评”。对差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办理单位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回访核实,确保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


(六十二)建立健全项目管家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管家制度,建立服务企业和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调度项目管家服务企业(项目)情况,积极协调解决企业(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七、组织保障


(六十三)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围绕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开展工作,深入实施“扩面提质”行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六十四)发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区县(市)两级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积极推进民营经济体制与机制创新。加强民营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建立民营经济发展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形成市、区县(市)两级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六十五)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典型事迹,讲好沈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增强民营企业家自豪感和使命感。主动宣传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两年组织开展市百强民营企业评选发布活动,充分发挥百强民营企业骨干作用、标杆作用。

(来源:沈阳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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