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部门,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标准化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将2020年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基础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30日。
二、申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申报项目范围、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基础类项目)》(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及本通知要求。
(一)申报项目范围
具体见《细则》第五条。
(二)申报项目条件
具体见《细则》第八条至第十条,并对以下三类项目予以特别说明:
1.“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中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为辽宁省或沈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团体标准项目应为辽宁省或沈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批准发布,且标准对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实质性贡献。因《细则》要求此类项目实施1年以上,故发布时间应在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
2.“已经设立的TC/SC/WG及总体组”为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际标准化相关组织2019年之前批准成立并继续有效开展工作的。
3.2020年是国家“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收官之年,我市被列入专项行动第三批试点城市。为深入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完成试点任务,将《细则》“(四)标准化基础类综合性改革创新项目”中的“对标达标”项目确定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10月30日期间,在国家“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平台”公示对标结果的项目。
4.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要求,《细则》“(四)标准化基础类综合性改革创新项目”中的“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为列入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中“2019年度领跑者”名单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书面材料。
(二)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胶装成册。装订顺序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编排:
1.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见附件2)(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3.《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4.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总体组和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需提供正式上报国家标准委的2019年度工作报告。分技术委员会应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报告格式提供2019年度工作报告(不能以技术委员会工作代替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工作报告将作为专家对项目评审认定和评分依据。
(三)几点说明
1.“对标达标”项目需提供在国家“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平台”公示的对标结果声明、对标结果的截图、对标产品执行标准正式文本及其他已提交平台的材料。多个产品开展对标的单位选择有效时限内的一种产品申报。项目名称写法为“对标达标-***(对标产品名称)***(对标产品执行标准号)”。
“对标达标”项目申报材料需先报所属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并由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初审汇总报送市局。
2.“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需提供在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的领跑者截图、领跑者证书截图及相应企业标准正式文本。项目名称写法为“企业标准领跑者-***(企业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3.“团体标准”项目要求的“50%以上团体成员约定采用该标准的证明材料”为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出具的、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适用该标准的团体成员名单,以及50%以上名单中成员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采用该标准的截图。
4.“团体标准”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
请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胶装成册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5份)及电子版报送至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技术管理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8号508室)。
联系人:吴志滨、孙洁;联系电话:24011172、24011175
电子邮箱:syzjbzhc@163.com
附件:1.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基础类项目)
2.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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