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 |||||||||||||||||||||||||||||
大连市长海县广鹿岛生态岛礁建设项目-监控与监测系统、供电及照明工程已经由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备案。以大海渔岛发【2017】336号、大海渔管发【2018】24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海县广鹿岛镇人民政府,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财政。项目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大连市长海县广鹿岛生态岛礁建设项目-监控与监测系统、供电及照明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长海县广鹿岛镇 2.工程规模: 工程: 大连市长海县广鹿岛生态岛礁建设项目-监控与监测系统、供电及照明工程。 3.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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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期要求:2020年12月31日 开工至 2021年01月30日 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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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1.资质等级及范围:[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含)以上并且[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三级](含)以上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其它要求:(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须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3)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资格,无负责的在建项目,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者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按废标处理。(6)使用CA锁网上报名。(7)开标前投标单位须登陆辽宁省网联招标投标综合服务平台(http://lnwlzb.com/)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后方可参加开标会,否则按废标处理。(8)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登录网址:http://nmts.lnwlzb.com/bidopening/)。(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需在业务系统完成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的实名认证并完成二次刷卡操作,未完成二次刷卡或二次刷卡未通过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处理。(10)请投标单位在开标前根据《辽宁省”不见面交易“综合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完成相对应的本机电脑调试工作,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人在线签到,未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签到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1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到开标结束后无疑问时间内不准离开开标大厅,否则影响到文件解密、质疑等环节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解密失败的退回其投标文件。(1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开标记录表中加盖授权委托人电子印章的操作,不加盖电子印章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5.允许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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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 | |||||||||||||||||||||||||||||
1.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金额:1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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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标时间: 2020年12月25日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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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网上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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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递交网址:通过辽宁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lnzxzb.cn:8022/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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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标方式: 远程开标(不见面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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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标说明: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登录“辽宁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综合服务系统(“不见面交易”综合服务系统)http://nmts.lnwlzb.com/bidopening” 进行远程、在线解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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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 |||||||||||||||||||||||||||||
1.领取时间:2020年12月02日 08时00分至2020年12月09日 16时00分 2.领取地点:请到辽宁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lnzxzb.cn:8022/TPBidder/memberLogin文件领取菜单资格确认并领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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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说明 | |||||||||||||||||||||||||||||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 |||||||||||||||||||||||||||||
八、招标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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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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